《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

2008-01-16 11:35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7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该《规定》,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将在年内相继出台多个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根据《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据了解,与此相关的有关细则正在制定完善中,将于近期出台。有关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内容是《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亮点之一,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劳动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事以适应社区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为进一步充实、完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经营范围、扶持政策、退出机制等内容,加强非正规组织管理,将制定有关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今年还将完善失业保险办法,建立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今年还将进一步完善就业托底机制,使“双困”人员得到更有效的安置。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是市人大在全面总结本市近年来促进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通过的。它首次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免费开放、开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托底等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规范,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扶持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本市就业矛盾仍然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富余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互相交织,因此,促进就业将是本市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此前,本市促进就业工作尚缺乏较高层次的立法保障。一方面,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虽然有专门针对促进就业的章节,但规定比较原则,而国家的促进就业专门法律至今没有出台;另一方面,本市在近几年,已经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由政府实施的促进就业政策,如强化政府责任、提升劳动者技能、扶持自主开业、帮助困难群体等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但这些做法大都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的。通过地方性的促进就业立法,为上海长期性的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以应对当前本市严峻的就业形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各项就业政策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本市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本市促进就业工作跨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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