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员工反悔辞职获支持

2008-01-16 11:3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何勇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6

原为本市星级饭店员工的俞玮(化名),在精神病患病期间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被单位批准办理了退工手续。事后,俞玮对该辞职提出反悔,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获得裁决的支持。但该单位则不愿意再接受,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饭店恢复与俞玮的劳动关系,支付俞玮被扣除的违约金、病假工资、住院医药费报销款共计1.3万余元。

2004年6月,20岁的俞玮进入该饭店工作,每月工资1470元,双方签约的劳动合同最后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2006年8月15日,俞玮提出辞职,该饭店同意为他办退工手续,并以俞玮未提前30天通知该饭店,还扣掉俞玮一个月工资1470元。

2006年11月13日,俞玮因患精神病疾病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07年1月4日,俞玮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申请恢复俞玮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仲裁,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2007年5月14日,该饭店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俞玮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7年9月17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俞玮患有精神分裂症,现仍存在精神症状。

法院据此认为,俞玮在辞职时及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据此,该饭店应恢复与俞玮的劳动关系,返还被克扣的一个月工资,为俞玮报销门急诊医药费,遂一审判决该饭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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