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劳动合同的解除

2008-04-08 08:40 来源: 作者:的卢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92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指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当然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的就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这里我的笔记就只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以下情形: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4.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备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一般适用于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

(2)须预先告知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6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7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值得提醒的是:为充分体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0条,以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从工会角度和在立法中作出“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列举”角度作出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备法定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须预先告知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31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无须预先告知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32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具备法定条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主要指: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的自行解除

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自行提前终止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且无须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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