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这起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首例“补游”赔偿案昨天由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案由:旅行社擅自减景点加购物点
马先生父子诉称,2007年4月23日其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5月3日至7日)“阳光价格”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马先生表示,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安排其“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
对此,旅行社表示,马先生父子所说的有两个合同约定的景点没有游览也属实,但当时他们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回沪以后,马先生却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这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一赔一,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
判决:合同特殊“补游”难以支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而增加一处购物点。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考虑到本案系争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要求“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赔偿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昨天,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忻士浩表示,“对于本案中的游客理性维权的做法我们表示赞赏,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游客文明旅游的素养。”
【视点】责任承担应符合法律规定
既然旅行社确实违约擅自缩减景点增加购物点,那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要求“补游”的主张为什么没有获得支持?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分析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请的“补游”涉及的法律问题即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主要有强制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几种。在本案中,作为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旅游合同系一种非金钱债务的人身服务性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
在排除强制履行后,最为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便是赔偿损失。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定金等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条又进一步明确这一赔偿范围并非是无限扩张的,须符合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合同中未完成部分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这一数额显然已远远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原告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因此该诉请实难得到支持。
国内首例“补游”赔偿案昨落锤
2007-10-23 09:33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何勇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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